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苏州博正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款411074.90元,及以411074.9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博正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6元、保全费2584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330元,由被告苏州博正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361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