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21542.67元及利息28558.08元;并支付521542.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808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7.5元、保全费3128元,合计7635.5元,由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