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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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州千途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履约定金余额200444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千途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苏州千途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4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苏州千途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4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5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千途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