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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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淅川县金博橡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淅川县万宝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淅川丹江减振器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淅川丹江减振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6897802.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0875.63元;双方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对被告淅川丹江减振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无心磨床等一批机器设备)为借款6897802.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淅川县万宝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淅川县金博橡塑有限公司、***为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34元,由被告淅川丹江减振器有限公司、淅川县万宝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淅川县金博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