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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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豪鑫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成都豪鑫义物流有限公司49%的股份。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成都豪鑫义物流有限公司51%的股份。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