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3190元、复利71.0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付;复利以3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该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付); 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