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雄支行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雄支行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75.9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69.53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申请费5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