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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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惠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60.3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含复利)988.45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的利息以剩余本金99960.3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自2020年6月19日起的复利以结息期内产生的利息为基数,从下一个结息日起按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有权对***名下奥迪牌汽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苏L×××××,车辆型号为FV6461ATG,车架号为LFV3B28R8A3018261)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负担1元,***、***负担115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