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借款本金14988.18元及利息1761.18元、费用2222.3元(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以后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负担;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