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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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四川嘉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货款508670元,并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7元,减半收取计4443.5元,诉讼保全费3715元,合计8158.5元,由原告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1631.5元,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2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