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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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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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30645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6元,减半收取6343元,由原告湖北融泽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1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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