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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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戴埠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44658.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335元,鉴定费20000元,由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5元,由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