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上述第一项工程款欠付利息(以1,177,12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对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68元,由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付,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时一并向***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8元,由***负担468元(此款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在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武汉诚臣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