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东方磁材科技有限公司 盱眙鸣昕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淮安东方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淮安东方磁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79元,减半收取40289.5元,由淮安东方磁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9元,减半收取1244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