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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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分理处,账号:10×××75)。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