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5民初16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金李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中县双龙镇中心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丽榕,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明君,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资中县双龙镇中心学校、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于2020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 审判长车翠萍 审判员肖荣武 人民陪审员向鑫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仕勇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