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5民初16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资中县金李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中县双龙镇中心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丽榕,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明君,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亮,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资中县双龙镇中心学校、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于2020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

审判长车翠萍

审判员肖荣武

人民陪审员向鑫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仕勇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