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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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徐州恒祥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慈分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其中,直接支付原告***56083.26元,直接返还被告***11589.1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327.6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269.1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支付账户:户名:***;开户行:农业银行徐州市睢宁县王集支行;账户:62×××76;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4,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户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负担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负担323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