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83民初53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

日期

2020年1月6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住***。

代表人吴婷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芳、郑晓东,该支行职员。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4月20日,暂计结欠利息、罚息4039.64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

3、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9年10月28日,原告(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000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1.7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40%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对此是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原告依约于当日发放贷款99000元给***。该笔借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结欠本金99000元及利息、罚息4039.64元。

裁判

理由

被告***向原告借款99000元,但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原告有权依约解除《保证借款合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应依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4039.64元,自2020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为1147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员  尤江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徐彤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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