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石灰石购销合同》于2017年1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7万元并承担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元,保全费965元,合计3128元,由原告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388元,被告***负担2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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