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湖县建阳石油装备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县人民政府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建湖县人民政府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