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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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 大连同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借款本金175666.32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截至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3591.01元、罚息176.25元、复利101.62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5666.32元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律师费3499元。 上述第一至四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保税区(新青年汇)55号1单元11层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4750元(含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