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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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92.85元、利息954.58元(截止2020年6月1日)及自2020年6月2日起,以贷款本金4949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