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9169号

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住***。

负责人:甄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澍,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娟,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卫东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汪静秋

书记员甘保玲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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