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邹城市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3902元,评估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