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4410333.33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户房屋(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051972号)的折价、变卖、拍卖款项在案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33元,由被告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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