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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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51.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为2969.25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应付租金1205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1元,保全费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1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