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1145697.50元及利息(以114569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约定月息2%支付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