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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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133号 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华玲、邓建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韦华玲、邓建谋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64915.6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韦华玲、邓建谋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4809.51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2020年5月13日因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1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韦华玲名下的银行存款64915.61元的冻结。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已解除完毕,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