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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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9)桂05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一审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2071元。三、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元,由***负担44元,***、***负担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负担43元,***、***负担4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