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灌阳县人民武装部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分公司于1999年1月1日签订的《灌阳县武装综合楼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分公司腾空涉案承租门面,并返还给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 三、由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退还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分公司涉案门面租金47,791.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分公司负担738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