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
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与被告***、***、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借款本金139992.86元及支付利息9977.86元(暂计至2020年3月4日,之后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

三、被告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截至2019年6月5日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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