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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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 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与被告***、***、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借款本金139992.86元及支付利息9977.86元(暂计至2020年3月4日,之后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 三、被告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截至2019年6月5日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