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广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二、广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广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515.96元; 三、广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广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用927.29元;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863元,保全申请费845元,两项合计 2708元,由广西广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元,由广西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