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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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12107.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05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款项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174元,由被告***负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