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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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诸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榆区班庄鹏帅石材工艺厂货款4505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赣榆区班庄鹏帅石材工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5元,由原告负担1837元,由二被告负担805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