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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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被告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被告***《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自2020年3月17日起剩余的贷款本金1619509.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14983.59元(2020年3月17日以后的利息,以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算的为准); 三、被告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97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驳回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383元,减半收取10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天外天温泉度假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8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