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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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鸿柒分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000元; 二、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17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