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鹿邑县宁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河南通驰电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豫1625执2127号

河南通驰电缆有限公司、房桂芝、张海清、鹿邑县宁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9)豫1625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2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王庆刚联系电话:13839433295

李辉15238803213

本院地址:郸城县交通路西段邮编:47715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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