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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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鹿邑县宁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河南通驰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豫1625执2127号 河南通驰电缆有限公司、房桂芝、张海清、鹿邑县宁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9)豫1625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2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王庆刚联系电话:13839433295 李辉15238803213 本院地址:郸城县交通路西段邮编:47715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