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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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 二、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工程款5,673,252.8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74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80,000元,共计157,040元,由***负担58,235元、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555元,由***负担50,026元、汤阴海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