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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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提成款2075816元; 二、被告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3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