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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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借款本金716646.35元和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5月8日,利息37744.31元、罚息1858.87元、利息复利1516.0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和欠付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星城福邸5栋1404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