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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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292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966.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马群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评估费30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9170元,由被告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19元,被告***负担2751元(其中评估费、保全费由被告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23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38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栖霞建设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18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65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