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住***。 负责人:田继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湘310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另案一并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578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至此,本院申请执行的律师费14500元,诉讼费2825元及执行费160元,均已经执行到位。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0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