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住***。

负责人:田继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湘310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另案一并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578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至此,本院申请执行的律师费14500元,诉讼费2825元及执行费160元,均已经执行到位。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0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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