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潭市同福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蕾塔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法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2312.4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424.8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130元。

具体的付款明细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84675.88元(192312.43元-平安保险公司垫付款107636.55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4401.14元(16424.84元+诉讼费1130元-垫付款315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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