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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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成荣,负责人。 ***诉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承担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主动向本院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款30050元、清洁费1992元、受理费及鉴定费5190元,并交纳了其应当承担的本案诉讼费。 2020年8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15元。至此,其应当承担的本案损失赔偿款50084元、受理费及鉴定费8650元及执行费均已经执行到位。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中铁金桥世纪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均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