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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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9民初6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变更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9民初6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061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赔偿226305.7元,原告自行承担104305.7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8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负担96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