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猗县鑫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
稷山县昌业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临猗县鑫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稷山县昌业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8244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保全费1430元,合计5380元,由被告临猗县鑫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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