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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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交楼房面积差金额9570元; 二、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同时向原告***交付坐落于本溪市平山区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