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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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利息损失(该融资利息损失构成为:2017年7月12日前为328246386元;2017年7月12日后以203584943.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计息利率,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大连汇景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民委员会、大连万宝实业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6828.98元,由汇景公司负担2364146.98元,由棋盘村委会负担38826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棋盘村委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46828.98元,由汇景公司负担2364146.98元,由棋盘村委会负担3882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