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津县亿客隆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9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铅笔;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新津县亿客隆超市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新津县亿客隆超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新津县亿客隆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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