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 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告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告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被告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和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分别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和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可以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和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和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负担800元,被告四川省金可懒厨调味品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邛崃市舌尖味食品有限公司和郫县森晶调味品有限公司分别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